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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例宣導:
(一)國外案例:
1、電子鍋放在瓦斯爐引起之火災:
(1)起火時間:2010年6月◎日9時左右。
(2)場所用途:集合住宅、2層防火建築、總樓地板面積106m2。
(3)受損狀況:建築物部分燒毀、1人受傷。
(4)起火位置:1樓廚房起火。
(5)原因概述:起火原因為1名80幾歲女性長者,將電子鍋放在瓦斯爐上點火,本體外裝的合成樹脂著火而失火。此時,於起失火建築物附近的宅配運送員發現煙霧從失火處玄關門縫竄出,用手機撥119通報。同時,附近發現的居民以滅火器和水桶進行初期滅火。而該名女性長者輕微嗆傷由消防隊送醫。
2、微波爐專用盒於瓦斯爐上引起之火災
(1)起火時間:2011年5月◎日17時左右。
(2)場所用途:集合住宅、9層耐火建築、總樓地板面積10,076m2。
(3)受損狀況:建築物部分燒損、1人受傷。
(4)起火位置:7樓廚房起火。
(5)原因概述:1名80幾歲女性長者,將食材、水、調理酒等放入微波爐專用盒,在瓦斯爐上點火,致該專用盒本體外側的合成樹脂著火。起火後,該名女性長者因發現黑煙和火焰從調理器具竄出後,立即關掉瓦斯爐,並用杯子舀洗碗槽裡的水灑向調理器具上進行滅火,但女性長者吸入些許煙霧而輕微嗆傷。
(二)國內重大火災案例:
1、◎◎安養中心
Ø 時間:民國87年1月15日0時○分
Ø 死傷情形:11死10傷
Ø 場所概述:係四層高RC建築物集合住宅之第一層,為一未立案違規使用之場所,面積約254平方公尺,設有33個病床,實收21位老人。火災發生時,僅有在勤員工2名。
Ø 傷亡主因:收容人數過多、消防安全設備不足(雖依規定設有滅火器、緊急照明燈、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指標等消防安全設備)、單一出入口、夜間員工不足
2、宜蘭※※醫院:
Ø 時間:時間:民國89年5月6日2時○分
Ø 死傷情形:8死19傷。
Ø 場所概要:建築物係為地上四層(另鐵皮搭蓋五樓) 、地下一層鋼筋水泥結構物,院區大多收容是重症病患。
Ø 傷亡主因:消防設備不足(適用民國56/8/18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,僅有滅火器、緊急照明燈、標示設備及緩降機等四項) 、防火區劃規劃不當、室內易燃材料裝 潢、初期應變能力不夠、夜間編組人力短缺、避難弱者逃生不易。
二、災例常見問題:
v 老舊建築內部易燃裝修,火勢迅速蔓延。
v 防火區劃不良,無法抑制擴大延燒。
v 樓梯高度不一形成逃生障礙。
v 未有二方向逃生出口。
v 消防安全設備故障(警鈴未響)或不足。
v 夜間自衛消防編組明顯人力不足。
v 未於第一時間通報消防機關。
v 工作人員訓練不足(初期滅火失敗)。
三、老人消防安全應有之認知:
Ø 老人面臨之火災風險
Ø 老人族群既是高危險的族群,也可能是用火用電頻繁的一群。因烹調取暖而常與用火用電設備相處,但一稍有不慎易生災害,卻因生理機能老化,致逃生不易。
Ø 行動不便的年長者,當所穿衣物或使用之寢具,如有著火情形,可能嚴重的影響其滅火及逃生能力。而生理的受損或失能,可能影響他們採取如「停、躺、滾」的自救行動。
Ø 慢性疾病、失能、機能障礙或部分藥方的副作用,限制了行動及判斷能力。倘伴隨著過量飲酒,更可能產生數倍的不良影響。
Ø 年邁的身體,伴隨著逐漸下降的自我療癒機能,導致小燙傷卻可能致命或長期住院醫療的大麻煩。
Ø 經費不足亦影響著部分老人族群,使他們使用著高危險而不安全(過時或老舊)的加熱或用電設備(器具),更無法購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並加以維護汰換。
Ø 獨居且沒有親友協助的老人,屬於高火災風險的族群,而他們也因為生理的限制而較少參與消防演(訓)練。
Ø 安養機構的老人們,亦因員工人員多寡而影響是否能及時被撤離火場。而建築構造、設計、材質與內部裝修(潢)材質,以及具危險性的醫療設備器具,也增加額外的風險。
Ø 國內外案例常見的火災原因如下:
Ø 烹調衍生的火災,是老人最常見的傷害。
Ø 吸煙是因火災而死亡的主因。
Ø 加熱設備,如火爐或電熱器等,為老人最容易引起的火災;而電氣設備(施)亦是另一項常見的起火原因。
Ø 我們能夠為老人做的事情
Ø 加強老人火災預防宣導,針對常見的烹調、電氣安全、吸煙及電暖器等加熱設備之常見火災原因,強化用火用電安全管理,並適時整理用火用電設備之周遭,清掃乾淨,不堆置可燃物。特別提醒年長者下列事項:
v 烹調食物時,應捲起袖子,並避免穿著過於寬鬆衣服,以免接觸或碰落爐火。亦不外出或接聽電話,應養成人離火熄的習慣。
v 喝酒或服藥後,較易精神不佳,應避免使用爐火及吸煙。
v 使用具有定時開關及保護裝置之電器用品。使用電熱器,與可燃品應保持1公尺以上的距離。
v 讓年紀較大或行動不便之長者,居住低樓層且靠近逃生出口的房間。
v 發生火災應撥打119通報消防機關,如已在戶外,不可貿然進入火場。
v 查覺火災時向外逃生時,應先碰觸門衍再用手背接觸門把,如感覺熾熱,切勿開門,應選擇其他出口逃生或以衣物塞住門縫及可能的通風口,在室內待救,並設法於窗口等明顯處所,以哨子、手電筒或揮動衣服等明顯方式,通知外部救援人員。
Ø 年長者如有吸煙,應用不燃、寬廣有深度、不易翻倒並盛水之煙灰缸。
Ø 落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,裝設獨立式住宅火災警報,發揮早期偵知之預警功能。
Ø 事前應變整備,進行家庭逃生演練或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,瞭解二方向以上的逃生出口及門窗的開啟方式。
四、老人福利機構安全須知:
Ø 實施出入管制措施,落實縱火防制。
Ø 電暖器及廚房設備等用火用電器具,應落實管理,並應具有防止過載及過熱等安全裝置。
Ø 地毯、窗簾及布幕,應使用防焰物品;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,並落實管制吸煙行為。
Ø 適當建置或增設防火區劃,規劃相對安全之逃生避難空間,並有確保避難路線暢通之具體作為及可行之避難逃生規劃,可用居室、走廊、陽臺、安全梯間等相對較為安全之位置及處所,做為階段性之避難動線及空間,納入消防防護計畫,周知所有收容人員。
Ø 以圖示或講習之方式,說明及檢視防火區劃等相對安全空間之逃生避難設施及避難器具,並儘量予以增置。
Ø 改善避難路線,消除障礙,避免樓地板落差、傾斜度或凹溝過大,並考量避難動線之寬度及扶手與避難空間是否符合安全需求。
Ø 如有收容視覺或聽覺障礙者,應設置閃爍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。
Ø 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、滅火器或系統式自動滅火設備等必要之消防安全設備。
Ø 應以夜間之人力狀態及收容人員實況為基準,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乙次(分上、下半年各一次),檢視自身初期應變能力,並據以提昇防救措施,必要時應予增加人力,確保災害應變之需要。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,得商請當地消防機關或具評核能力之學校、團體、協會等機關(構)指導或協助辦理,並作成紀錄。
Ø 機構內所有人員皆能具備火災發生時之滅火、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要領之初期應變能力。
Ø 除火災外,對於震災、水災、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,應掌握轄區之災害潛勢、收容處所及相關動線,著重預警措施,以利事先完成疏散避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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